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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0-5-12 17:04 | 作者: 林长岳 | 来源: 信鸽365 | 查看: 123722

读≤探讨制约信鸽运动发展之因素≥有感


                 读≤探讨制约信鸽运动发展之因素≥有感





  
    



这是一篇值得推敲的文章,今推荐给读者共同探讨--轩辕网



    原文如下:


                  探讨制约信鸽运动发展之因素


        中国信鸽运动发展到今天,矛盾重重,乱象纷飞,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山一般堆积。矛盾表面上是因为人的素质问题造成的,实则不然,笔者以为,中国的信鸽运动管理体制(不含铁路、石油等行业信鸽协会)是造成目前混乱状态的根本原因。

                    [一]  信鸽运动的管理体制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期,英美侨民在上海建立了第一个信鸽会,称为上海西人信鸽俱乐部,从欧洲引进了许多优秀种鸽并自发组织信鸽比赛,掀起了一股信鸽热潮,当时的信鸽会属于民间组织,不受政府领导和管理。
    在上海工作的广东梅县人氏李梅龄,看到国人在与欧美对手的较量中屡屡落败,于是决心通过在国外的亲友引进和繁育优良品种,与洋人一较高下。他和黄钟、周昌善等人经过四年的精心培育,于一九三三年的赛飞中一举改变历史,在放飞天津(1000公里)的比赛中,李梅龄的一羽雌鸽力压群雄,荣获冠军,一时间引起轰动。
   
1935年,上海西人信鸽俱乐部更名为“上海信鸽会”,李梅龄因赛绩辉煌被推选为会长,黄钟为副会长,这就是中国近代最早的信鸽组织。李梅龄被奉为中国信鸽运动的鼻祖。从此,中国信鸽运动在上海兴起,信鸽组织依然是不受政府领导和管理的民间组织。
    中国信鸽运动发展的历史中,蓬勃兴起和最佳的发展时期恰恰不是受政府领导和管理的时期。
    1949年全国解放以后,信鸽组织逐步纳入了政府管理,有的地方认为鸽子属花鸟一类,划归园林管理单位管理;有的地方认为鸽子属百姓的兴趣爱好,划归民政部门管理;有的地方则将信鸽视为体育运动项目,划归体育局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七十年代之后,由于赛鸽属竞技运动,信鸽协会作为民间组织逐步统一到体育局管理。
    信鸽协会的现行管理体制为一纵多横。一纵,即从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所辖中鸽协至基层县市鸽会,亦即业务线;多横,即各级政府的体育局对当地鸽会的行政领导,亦即行政线。阡陌纵横,形成一张大网笼罩住了中国信鸽运动。如此巨大、广阔和严密的管理网络及有无数不懂行的在职或退休公务员参与信鸽协会管理的现象,在国际上是个奇迹。这种现象,国外鸽友是无法理解的。


                    [二]  信鸽协会的性质


    我国一般把政府界定为:执行国家权力,进行政治统治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关。广义的政府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狭义的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一般我们使用狭义的政府概念。
    政府是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的总合。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政府。
    国家体育总局和各地方体育局分别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政府的组成部分。
    信鸽协会是民间组织。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因此可以确认,信鸽协会不是政府组织,不是国有企业,也不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而是"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性质与政府部门的性质完全不同。



                [三]  信鸽运动管理体制合法性质疑


    中国目前的信鸽运动管理体制是否具备合法性?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探讨:
    一、国务院办公厅早在1998年就曾下发过《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现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职务,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得到确认。因此,由政府有关部门派员到信鸽协会管理是违法的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为官办,信鸽协会是民办,两个不同性质的组织
机构,风马牛不相及,却奇怪的形成了隶属关系,而且是强制性的隶属关系。赛鸽作为竞技体育的一个项目,政府部门在竞技体育的业务中予以必要的指导和监督无可厚非,但是,政府有关部门把信鸽协会当作下属,直接派员做法人代表并掌控信鸽协会,严重侵犯了会员的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负有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纪行为的职责,可并没有向企业派管理人员并掌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大权的责任和权力,这种不干涉企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合理合法。政府有关部门与信鸽协会的关系相同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企业的关系,政府有关部门对信鸽协会行使的这种权力早已经被法律明确禁止,但是又长期存在政府有关部门对信鸽协会横加干涉并强占管理权、经营权和资产的情况。

    三、政府有关部门和信鸽协会是两个不同资金来源的组织机构,经济各自独立。政府有关部门既没有对信鸽协会投入任何资金,也不是股东,政府有关部门却毫无道理的成为控资方,并且可以任意支配另一方(信鸽协会)的资金,尽管所有资金都出自于会员个人,与政府没有任何关系。这种现象极为不正常。这些派来的法人代表,口袋里装的是别人的钱,花的是别人的钱,能珍惜吗?在腐败盛行的当今社会,有无数事实可以证明,他们不会也不愿意珍惜会员的血汗钱。
    只要不是白痴就会明白一个浅显的道理: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没有任何投资的一方凌驾于投资方之上,法理何在?
    一个权势之人,腰里别着一把短枪,手里提着一杆长枪,看到别人合作盖起了大楼,然后走过来宣布,大楼产权归他,他可以随意使用和支配,谁能说这不是强盗?
    老百姓的钱被一个强盗掌管,老百姓还幻想强盗善待他们,为他们管好钱,记好帐,难道不可悲、不可笑吗?


                 [四]  政府有关部门派遣人员素质质疑
    一、业务外行。
    信鸽协会的工作专业性很强,政府有关部门派到信鸽协会的管理人员许多是运动员出身并成长起来的公务员,他们对球类、田径等体育项目比较懂行,但是不具备信鸽专业知识。
    二、精力有限,责任心不强。
    政府有关部门派到信鸽协会的管理人员,或是没有时间参与鸽会管理的在职人员,或是身衰体弱的离退休人员,除了一年一度的总结表彰大会和饭局能看到他们的身影外,其他时间根本看不到这些管理人员,他们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参与鸽会的管理,徒有虚名。他们将权力私相授受,另外指定负责人,由于不是民主选举产生,往往因为缺乏群众基础而威信不高。
    三、政治素质不过硬。
 
   以南方某经济特区为例,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政府有关部门多次派员管理信鸽协会,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信鸽协会的深层次矛盾,信鸽协会始终混混沌沌,混乱不堪。不是没有懂行的、有能力的正派会员,而是因为政府有关部门自身的原因这些人被人为的封杀。派员管理,与其说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信鸽协会的支持,不如说是政府有关部门只是为了“利益”而控制信鸽协会。
    政府有关部门派来的法人代表等管理人员,政治素质实在是不敢恭维:专横跋扈,践踏民主;颠倒黑白,是非不分;账目不清,手续不全;拉帮结派,任人唯亲。他们“舞着政府的鞭子,坐着行业的轿子,收着信鸽协会的票子,占着兼职的位子,”通过协会为部门和自己牟取私利。他们用会费给主管单位领导购买礼品,报销餐费,请客吃饭,一顿饭能花上万元,他们挪用会费为自己的单位发放福利,还有滥开支、不作为等现象。
    如此素质的人员普遍存在于政府有关部门派来的管理人员中,致使我们希望信鸽协会是一个公平、公正、透明及和谐的民间组织成为幻想


    南方某经济特区的信鸽协会之状况是全国各地信鸽协会的缩影。笔者走过许多地方,接触过无数的鸽友,对信鸽协会领导班子满意的寥寥无几。
    信鸽协会现行的“一纵多横”管理体制中,一纵,即业务线,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多横,即行政线,则无任何法理依据,而行政线恰恰是影响信鸽运动命运的关键因素。
   早期的不受政府领导和管理的信鸽协会蓬勃兴起、发展,而现在的信鸽运动有巨大、广阔和严密的管理网络和强力的政府领导,反而问题成堆。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目前的信鸽运动管理体制不具备合法性是制约信鸽运动发展和信鸽协会管理混乱的根源。


                   [五]  解决信鸽运动问题的办法
    虽然中国的信鸽运动存在很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并非无法解决,笔者以为,做好如下工作,这些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一、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仔细研讨有关的法律法规,摆正自己的位置,肯定协会民间性的性质,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治和监督政府方面的作用,防止权力染指社会组织,防范协会行政化,彻底放弃对协会的不当控制和干涉。政府不能无端干涉行业协会的事务,政府对于行业协会只能进行法律规定之内的监管,防范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进行越权活动。
    二、应该通过立法赋予协会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独立自治的制度性权力,使他们从制度根基上切断与行政的关联,切断对行政权力的依赖,能独立自主地 “拒行政化”,拒绝行政权力对行业自治的干预。
    三、信鸽协会不是政府机关,从其性质上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民间性,是民间进行自律、自治和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必须排除政府的不当干预与干涉,必须拒绝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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