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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0-5-12 17:41 | 作者: 甘忠荣 | 来源: 信鸽365 | 查看: 119493

北京鸽会法定代表人不适格


 北京鸽会答辩状法定代表人不适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8条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 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北京市鸽会是“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属于“其他组织”。据《新领导新希望铸就北京信鸽运动新辉煌》之报道:2009年6月21日下午3点北京市信鸽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市体育局会议室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北京市信鸽协会新一届的领导班子。“邓少辉同志当选为北京市信鸽协会的主席、王宁和李丽莉同志当选为北京市信鸽协会的名誉主席、谢炳与林鸿明等13人当选北京市信鸽协会副主席、闵鹿蓓和李军分别当选为北京市信鸽协会的秘书长和监事长。”
      此次会议还修改了北京市信鸽协会章程。(未见上传网上)《中国信鸽协会章程》将中国信鸽协会法定代表人定为秘书长。不知北京市信鸽协会将法定代表人定为秘书长?还是主席?但名誉主席王宁不是北京市信鸽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北京市信鸽协会章程》将法定代表人定为主席。那么,该会法定代表人应为邓少辉先生。《贵州省信鸽协会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该会法定代表人只能是现任主席唐文政而不会是顾 问潘建湘(省鸽协原主席)或副主席曹继兰(省体总原秘书长)
     根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之明确规定,故北京市信鸽协会授权发布李捷一案的答辩状中法定代表人名誉主席王宁不适格。
     应当同时指出:该答辩状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现可依该答辩状将首尾改写如下(原北京市信鸽协会答辯状附后):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市信鸽协会,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太平桥10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邓少辉,主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米星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此说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米星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邓少辉主席亲自簽名(或盖有其私章) 有特别授权委托,才能作为代理人出庭代理。而法定代表人邓少辉先生还必须由鸽会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写明:邓少辉任我会主席职务。)否则,以王宁作为法定代表人委托米星,依法是越权无效的。

    因原告李捷诉北京市信鸽协会“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辯如下:
    ········(全部答辩诉争文字)
    此致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市信鸽协会
                    委托代理人米星
                     2010年2月4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2份;
       2、本案证据9份(见后所列证据清单)

  
附: 原答辩状  
    北京市信鸽协会授权发布李捷一案的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北京市信鸽协会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北京市信鸽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宁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桥10号
        电话:
被答辩人:(原告)李捷 男 汉族 1961年5月15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宣武区长椿街东里23楼3门66号 电话:13426245997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捷诉北京市信鸽协会一案(卷号2010宣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以合同债权纠纷起诉,根据原告的起诉书,被告作如下答辩:
    (1)原告参加2009年秋季1000公里大奖赛的参赛鸽比赛成绩无效。
    2009年11月北京市信鸽协会举办秋季比赛,原告的赛鸽在11月9日查验鸽及鸽棚时,因原告原因,该鸽无法飞行,无法进行查验。
     经裁判组慎重研究决定:本次比赛只有唯一一羽归巢鸽,属超常规现象,比赛成绩无效。
    (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证据。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信鸽比赛奖金22500元和要求兑现大奖赛冠军奖杯。直至开庭都没有任何一位“2009年北京市秋季1000公里大奖赛”裁判员确认原告是冠军。
    原告参加了比赛,不是冠军,从何有奖杯和奖金。
     (3)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信鸽比赛是体育比赛的一部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的争议是体育比赛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在比赛之前和之后都明白服从裁判裁决,也了解规程中争议解决使用仲裁的规定。
     综上所述:
     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答辩人:北京市信鸽协会
                 2010年2月4日
            (相关证据略)

   名誉主席:  王宁 中共北京市宣武区委书记
               李丽莉 北京市体育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主    席:  邓少辉
   副 主 席:  谢炳、刘继忠、赵志民、田长波、李炳熙、刘京书、
               林鸿明、牟奔、田巨清、李靖生、王振一、王克敏、
               北京市动物检疫所一人
   秘 书 长:闵鹿蓓
   监 事 长: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