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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0-5-12 19:20 | 作者: 王伟克 | 来源: 信鸽365 | 查看: 128419

得陇望蜀的期盼(王伟克)


                       读《2002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有感

                              (一)
    中国信鸽协会审定的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已经于2002年1月起执行。这部法规的出台,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信鸽运动不断发展的需要,是中国信鸽竞翔史上的一件大事。每一个信鸽竞翔爱好者,都应当关注这部法规的实施与落实,并以主人翁的姿态,注意这一部法规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使这部法规得到不断地增补与完善。

    基于以上目的与心态,认真仔细地学习了新法规,有了初步的体会和感想。总的印象是新法规在1997年信鸽竞赛规则的基础上,迎合目前国际、国内信鸽运动发展的趋势,进行了有益的修改和补充。比如:增加了信鸽竞赛裁判法,收入了信鸽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实施办法、仲裁委员会条例、裁判员守则、会员守则以及一些与信鸽运动相关的重要文献,对我国信鸽运动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比较突出的印象,规则和裁判法对公棚和品评的内容规定的比较细,对于信鸽比赛中裁判员的工作内容、职责和程序,有较详细的界定,并且,另有主要针对竞翔参赛者(会员)和裁判员的作弊处罚条例。无疑,以上条文很重要、很需要,出台也算及时。但是,反复读了这份文件,总有一种仍不解渴的感觉。细细品味,遗憾来自于新规则和裁判法,对目前中国信鸽竞翔界广泛存在的无序运行行为,约束和打击力度不够,有一些只清扫了外围,未点击要害穴位的状况。

    诚然,用明确的规则约束会员和裁判员,使之在参与竞翔和操作竞翔活动中,不能轻易地实施违纪作弊行为,这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以往各地的信鸽竞翔活动中,也确实出现过为数不少的会员、裁判员违纪作弊或者会员、裁判员联合违纪作弊实例。但是,信鸽协会的竞翔运作过程中,“中层”人员和“基层”人员作弊,或者说敢于作弊甚至善于作弊,与协会的领导、竞翔指挥、决策人摆脱不了直接与间接的干系。事实证明,许多裁判、会员作弊实例,与协会领导、竞翔决策人的默认、纵容甚至支持有关,至少,协会的头头,有时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信鸽协会的竞翔风气,常年竞翔活动的环境氛围,决定着是否出现作弊行为和是否敢于从事作弊行为。事实显示,竞翔活动开展前,广大会员担心出现作弊行为,眼睛盯着鸽会领导;竞翔活动中,出现了作弊行为,广大会员认为责任在领导;竞翔结束后,作弊行为最终得逞或者没有得逞但处理结果如何,广大会员还是自然地将眼光投向协会领导……。信鸽协会领导的作风,直接影响着本会的工作状况和发展。一句话,各级信鸽协会的事业成败,工作质量优劣的关键在协会主要领导。协会主要负责人的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品质如何,是一个信鸽协会运转成败的前提。通篇阅读《2002信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明显感觉无论是规还是法,对各级信鸽协会主要决策人的管理、约束甚至于处罚,均有明显的内容缺失,造成这部法规当前的约束矛头主要向下的趋势。《法规》的第四部分附则之第二章,内容涉及作弊处罚,共有6条,就有5条是针对裁判员和会员的,涉及“举办者”的仅有一条,在举办者“不遵守竞赛规则,不按照拟定的竞赛规程组织比赛,故意不收取关系单位和个人赛鸽的参赛费以及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等行为出现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赛的处罚”。仅此而已,处罚行为十分的粗糙,在什么范围里警告、通报?停赛多久?是举办者本人被停赛还是举办人主持的信鸽协会被停赛?这些处罚都由谁,由哪一级主管单位来施行?一切一切之后,举办人还是举办人,基本上是毫发未损。当然,我们不能操之过急,不能一下子要求过多,也不能而且不可能一步到位的希求出台一个一劳永逸的、极为完善的竞翔法规,那是不现实的。但是,为中国信鸽竞翔事业考虑,为这一项光荣而神圣的事业负责,从事这项事业的上上下下,应该从长远计议,从眼下开始,谋求制定约束和规范各级信鸽协会核心成员工作的制度法规。即使从当前来看,这也是十分需要的、大得人心的重要而迫切的举措。

                                (二)
    竞翔法规的作用是无庸置疑的。立足当前中国信鸽竞翔运动本身,和中国信鸽竞翔运动在世界信鸽竞翔运动中的实际位置和实有水平,我们都应该迅速建立和健全信鸽竞翔法规,并依据法规有序的进行竞翔活动的操作和发展。这样看来,法规的作用有两个主要领域,一为构架当前的操作和运转,一为支撑由此而来的进步与发展。显然,后者的分量与意义更大,而且不是我们一贯的强项。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强调,我们的工作要与时俱进,这就提示我们,凡事要考虑到发展。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发展是硬道理。我们在制定所有的政策法规时,需要时刻想到适应形势的迅速发展。《2002法规》,目前主要考虑了对当前工作正常进行所需要的指导与规范,这是常项,也很有必要。从全国范围多年的信鸽竞翔活动实践中观察与分析,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极大地改善和提高各级信鸽协会主要负责人的文化层次、业务素质、决策能力、道德水准和发展意识,是超过《法规》对一般会员和裁判人员指导、规范意义的,更高层次的、更加重要的、影响更大的核心举措。直接关乎我们竞翔事业的发展速度。

    各地信鸽竞翔工作的实践反映,协会的兴衰、工作的成败、竞翔风气的优劣以及诸如比赛形式、距离的选择与确定;赛线、赛向的使用;竞翔组织质量;每年的比赛次数;俱乐部的发展状况;连年竞翔成绩的持续优或劣;协会财务盈亏以及管理水平;协会在周边地区的影响力和获得的评价;本会会员的人心向背等等,无不与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整体素质能力密切相关。就《2002法规》里面“比赛通则”、“处罚条例”“裁判法”等内容来说,真正影响上述条文实施质量和实施效果的,还是协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协会的竞赛主要组织人、决策人。比如:《法规》的“比赛通则”部分,要求司放前,让赛鸽充分休息(不少于2小时)。协会的放鸽车未能及时抵达司放地,有关决策人可以强令司放裁判长提前开笼,使赛鸽根本未获得必要的休息时间;或者决策人授意司放裁判长有意滞后开笼,甚至让赛鸽当日不可能归巢,以打乱正常的竞翔秩序和竞翔结果,达到自己和小集团的某种利益或愿望。“通则”规定,司放时,有雾待清、有雨待晴。遇雨、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司放裁判长有权更改司放时间,但不得更换司放地点。但是,新的通则也没有规定竞翔决策人是否可以更换司放地点。以往有事例,竞翔决策人命令前方司放裁判长更换司放地点,但是司放时间保密,距离的更改,使竞翔的直接参与者即广大会员无法知道赛鸽大致的归巢时间,贻误战机,葬送成绩,甚至导致整个竞翔活动失败。通则在这个位置,没有具体规定,约束不了协会的主要决策人,应该说是一个漏洞。此外,比赛距离不够中鸽协规定的实际距离的95%,互免监放,手续走过场,用缩减比赛距离制造分速的“突破”,骗取虚假荣誉。私自大幅度提高会费,随意制定训放费用额度,不公布帐目,利用恶劣天气或人为造成的竞翔失败,截留大奖赛奖金,不及时公布成绩,暗箱操作,长时间拖延奖金、奖品发放时间,上一年的奖项,下一年收取了会费之后再补发,以“丰”补欠,协会工作管理粗放,主要岗位安插亲信等等。尤其是协会主要领导业务水平差,又不肯学习提高,对协会的主体工作敷衍了事,得过且过,无法胜任竞翔工作的正确指挥和决策,经常的给当地的信鸽竞翔工作带来失误和损失。我们承认,各地基层协会多数领导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是认真对待信鸽竞翔事业的,也深得当地会员的支持与爱戴,这是我们的事业得以兴旺发达的中坚和依靠力量。但少部分不符合要求,跟不上形势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协会工作,拖了整体的后腿。

    有鉴于此,在出台信鸽竞翔法规之后,建议中国信鸽协会还应该组织撰写配套颁发各级基层信鸽协会组织法。依法建立健全基层协会的负责人、决策人任职条例条件和标准,确定担任基层协会负责人应有的基本要求、任期年限,任免制度,遇有重大决策失误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引入引咎辞职机制,诫勉基层协会,促进工作的开展,实质性的提高基层协会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和倡导广大会员的民主意识,对协会工作的参与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使我们信鸽竞翔事业,健康的、顺利的、迅速的向前发展。(2002/4/6)
 
                           [《中国赛鸽》2002年2月号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