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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0-5-22 15:00 | 作者: 甘忠荣 | 来源: 《赛鸽网》发表日期:10-05-22 10:21:46 | 查看: 123034

李捷案中级法院24日二审开庭

 李捷案北京第一中级法院24日二审开庭
(原标题:李捷案最新动态:《北京第一中级法院24日开庭重审》)
            (文章来源:李捷;见《赛鸽网》发表日期:10-05-22 10:21:46)
          
告全体鸽友书
          由于本人对宣武区法院不予审理的裁决不服,已将北京市信鸽协会诉至北京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表明,将于2010年5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时30分重新开庭审理。
     开庭地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区第五法庭。该法庭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也就是地铁一号线八宝山站出口。
     我与北京市信鸽协会这场法律纠纷,涉及鸽友切身利益,不仅迷雾重重,而且结果很难预料,因此热忱欢迎广大鸽友参与旁听。

                            李  捷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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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捷案宣武区法院驳回起诉  有违现行法律规定
         宣武区人民法院无权对法律含义作出解释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和解释是:“该项赛事又设置有名次,奖金及奖杯,故赛事的性质应认定为竞技比赛”,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第三十三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的规定,原告提起的本次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此案例和类似纠纷如此处理,与法律冲突。这样裁决有违现行法律规定。因信鸽比赛不是竞技。
       根据我国法律,作为基层法院无权对法律含义作出解释。而这样裁决也有违现行法律规定。将“设置有名次,奖金及奖杯,赛事的性质应认定为竞技比赛”无法律依据。竞技主体是“运动员”、是人类。非人类不是竞技主体。“竞技体育”限定于人类竞技。而非动物。
     首先,作为基层法院无权对法律含义作出解释。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司法解释, 也不得与法律抵触。如按"赛事设置有名次,奖金及奖杯,故赛事的性质应认定为竞技比赛",即属对法律含义作出解释。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作出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司法解释。作为基层法院无权对法律含义作出解释。宣武区人民法院“赛事设置有名次,奖金及奖杯,故赛事的性质应认定为竞技比赛"”之观点系该院观点,不能作为判案根据。因无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依据。因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从未作过这样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故无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依据。
     其次,法律不支持信鸽比赛应认定为竞技比赛、是“竞技”的观点。即所谓“赛事设置有名次,奖金及奖杯,赛事的性质应认定为竞技比赛”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依照《体育法》规定:竞技主体是人类;非人类不是竞技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界定竞技体育主体的有关法条是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共八条。将“竞技体育” 主体界定为“运动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竞技体育”
主体明确界定为“运动员”。即“竞技体育”竞技主体界定为人类展示技艺。是运动员间竞技、比赛。运动员有意识的体育比赛技艺才属“竞技体育”。赛鸽赛的是鸽子,比的是鸽主的种养训水平,是鸽友通常说的赛鸽即赛人。国家早已将其列为全民健身体育项目。   信鸽比赛是非奥运体育项目。信鸽比赛不是信鸽“竞技”。正如《信鸽竟赛规则与裁判法》指出:“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社会体育范畴”。因此,将信鸽比赛视为竞技、属于“竞技体育”无法律依据,是不当的。
        竞技体育亦称竞技运动,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
         远在史前时代早期的人类生活中,便已经出现以争取胜利为特点的原始、古朴的体育比赛形式。在近代体育领域中,比赛活动获得了越来越大的独立性,并被定名为竞技运动 。人们常说竞技体育是一种艺术,因为竞技体育,能够超越语言和其它社会因素的障碍,依靠大众的传播媒介,可直接为人们所接受。
        竞技是有意识为夺取优胜的行为,专指人类竞技。而整个比赛过程也呈现于比赛现场。其他动物谈不上“竞技”,动物无意识的角逐不是竞技。是无意识本能的表现。即以信鸽比赛而论,其优胜鸽的获奖不是竞技,是无意识的本能回归,不是该鸽为夺奖而飞归。赛鸽赛的是鸽子,比的是鸽主的种养训水平,国家早已将其列为全民健身体育项目。因此,将信鸽比赛视为竞技、属于"竞技体育"是不当的。
    第三、根据《立法法》,现无法定的“体育仲裁机构”、无法定的“仲裁制度”、故“体育仲裁”还无法律可依。
         信鸽比赛活动不属竞技,将不属竞技的信鸽竞翔视为竞技体育活动,适用《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之规定,是错误的。       
          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9款“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规定,“诉讼和仲裁”须适用所“制定法律” ,依法“诉讼和仲裁”。此外不合法。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体育仲裁还无法律可依。而那里又依法律规定设立了“体育仲裁机构”?“体育仲裁机构”又根据什么法定的“仲裁制度”“仲裁”?

        第四、信鸽比赛“设置有名次、奖金及奖杯,故赛事的性质应认定为竞技比赛” 之观点,不能成立。是錯误的。
       为说明宣武区法院上述观点之错误,在此,可以北京玉翅通达公棚 《北京玉翅通达公棚2010年秋“通达杯”竞赛规程》为例。该规程规定: “预赛前三名、决赛前十名、预决赛团体前三名、双关鸽王等奖项各颁发精美奖杯一樽。”预赛奖100名。第100名奖金 1000元、冠军1万元。团体奖冠军 2万元。决赛取300名(第300名奖金4000元)。冠军奖金13万元;团体奖冠军 5万元;双关鸽王冠军3万元、亚军 2万元、季军 1万元。按“赛事又设置有名次、奖金及奖杯,故赛事的性质应认定为竞技比赛” 之观点,该公棚赛和全国公棚比赛豈不成了“竞技比赛”?请问:公棚参赛鸽均是由公棚统一饲养、管理、训赛。竞技从何而来?是公棚自己竞技?与谁竞技?所谓竞技是比赛技艺,是运动员间竞技。即是人类某项技能的比赛、角逐,较量其技能高下,展示某种技能、并是有意识夺取优胜的行为。并有国内、国际评判标准。其他动物角逐谈不上竞技,是无意识本能的表现。动物无意识角逐不是竞技。公棚参赛鸽在公棚比赛,比的是参赛鸽的“鸽质(种)”,即比的是参赛鸽的质量(俗称一滴血)。这能看成竞技比赛吗?显然,宣武区法院关于信鸽比赛“设置有名次、奖金及奖杯,故赛事的性质应认定为竞技比赛” 之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是錯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