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各地公棚 各地协会 俱 乐 部 各地鸽舍 信鸽商城 鸽业大全 分类信息 专题报道 问 吧 信鸽百科 天气查询 鸽友论坛
P K 信鸽知识 信鸽资讯 失鸽园地 鸽友图库 名家专栏 视频播客 在线电视 精彩日志 杂 志 鸽友家园 地图查询 会 员 区

发布: 2011-3-11 12:30 | 作者: 甘忠荣 | 来源: 甘忠荣 | 查看: 100186

米星自行办赛论包藏祸心

 
 
 米星自行办赛论包藏祸心
 
  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比赛必须由裁判执裁(五)
            米星先生说,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可以”自行举办比赛,是用“也答鸽友询问”形式即针对询问作复的。他还例举“八点说明”论证《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没有在批赛上真正起过作用”。因而可以可以自行举办比赛。米星先生因有律师身份属法律咨询性答复。米星先生在答复中挑战《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公然声称该文是“废纸一张”。其误导带来的危害不可低估。由于自行办赛将可能对办赛者带来依法取缔比赛、取消会员资格处罚、拒绝发放比赛许可证极为不利的后果。为此,有必要将自行办赛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的有效规定列举。虽然,米星先生明知有关办赛审批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但却将公棚、赛鸽俱乐部往违法、违规办赛推,从中可看出:米星自行办赛论包藏祸心。
            
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及中鸽协关于办赛实行审批规定具有权威性、不可违抗性。
      信鸽竞翔活动是一项体育活动,各级信鸽协会直至中国信鸽协会和国际鸽联,是该项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并为规范其竞翔活动制定了相应的规则,鸽协及会员都得遵循上级鸽协制定的规则,受其调整。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当然也不例外。
  《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委托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中国信鸽协会是该项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凡属中国信鸽协会为规范信鸽活动制定的一切行业规定(规则),均有约束力,除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抵触外,鸽协及会员都得遵循。这实是国家体育总局确认的有效授权。必须执行!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
          也就是说:信鸽活动必须服从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信鸽组织必须接受服从其管理。包括属于经营性组织的公棚、赛鸽俱乐部。
   该办法第二十二条对经营性组织作了界定:经营性组织是指以种鸽棚、赛鸽棚、俱乐部、中心、基地及其它名称命名的、以经营为目的的信鸽组织。因此,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必须接受、服从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信鸽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信鸽经营性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这无商量余地。
           根据《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授权各级信鸽协会有权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信鸽协会制定的规定也有约束力。而中国信鸽协会根据《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制定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又以行规形式将办赛审批权从法定的体育行政部门扩大、赋予了鸽会。因为以经营为目的的信鸽组织如赛鸽棚、俱乐部是鸽会会员。鸽会会员必须服从鸽会管理。
        
   二、自行办赛应负不利后果。
       《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信鸽活动的经营性组织“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信鸽竞赛及活动”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依法取缔比赛、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六十一条信鸽经营性组织必须到所在地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信鸽协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否则不允许申办信鸽竞赛活动。
           第六十二条凡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协会可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撤消和依法取缔比赛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信鸽竞赛及活动;
    (二)从事与载明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活动;
    (三)在举办的竞赛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会员利益;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信鸽活动正常秩序。
   第七十八条  在从事信鸽活动过程中,违反本细则的,由各级信鸽协会根据有关条例予以处罚,并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举办及参加活动的资格或罚款等处罚。
          第七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信鸽协会团体会员,除按以上方式处理外,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信鸽协会有权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受托饲养、训放、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经营实体并在协会注册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公棚赛实行谁主办、谁审批、谁负责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办赛机制。
          第十条  公棚赛的审批,应符合《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级别信鸽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国际”及“全国”性比赛由中国信鸽协会审批。
        第十八条  对公棚实行举办信鸽比赛许可证制度。经评审合格的公棚,才能取得举办信鸽比赛的资格。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即一年发放一次(或每年进行年审),由信鸽协会组织实施。举办信鸽比赛许可证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  公棚对监赛协会实施的指导与监赛行为,书面提出申诉要求的,监赛协会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审查并给予答复。
          第五十六条  公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拒绝发放比赛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鸽开始后修改奖金设置或不按规程确定的标准按时兑现全额奖金的;
        二、未经信鸽协会批准的赛事,盗用信鸽协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
        三、更改比赛信息及其成绩,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隐瞒、漏报、谎报信鸽疫情信息的;
        五、不认真执行或擅自修改竞赛规程的;
        六、不主动配合裁判执裁,严重妨碍裁判工作顺利进行及比赛公正性的;
        七、不听劝告,不服从监督,经教育不改的;
  八、服务水平较低,投诉较多的。
        上述规定说明:自行办赛将可能受警告、通报批评处罚,严重的“依法取缔比赛”、最严厉的直至取消会员资格。而实行举办信鸽比赛许可证制度,拒绝发放比赛许可证、取消团体会员资格是抑制违法、违规办赛的有力制裁措施。这些兑现均不成问题(体育行政部门、信鸽协会作出就生效)。还不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撤消和依法取缔比赛活动、实行举办信鸽比赛许可证制度(每年进行年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拒绝发放比赛许可证、取消团体会员资格。这本身一旦作出即生效。这根本谈不上什么“执法”的问题。这比法院判决生效的案件还少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程序!
        请问米星先生:这能说《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包括中鸽协制定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是“废纸”、“没有强制力”吗?
   米星先生明知有关办赛审批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但为何却鼓吹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有权自行办赛论?只能有一种解释:居心不良、唯恐天下不乱。难道又不是这样吗?
      
三、如何看待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实施遇阻?
     
  1、2010年北京地区不是因执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发生公棚与鸽会碰撞、对抗。
       米星先生说,“《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在多条款处写明‘比赛需经批准’,但在2010年北京地区,约50家公棚中只有两家向信鸽协会提出监管和办赛申请……北京有二家获批许办的,北京市的公棚绝大多数与北京信鸽协会在2010年发生监管关系也没有任何可以处罚的”。
     米星先生上述表达有语病。他的意思应是:2010年在北京地区,受北京市信鸽协会监管约50家公棚中只有两家向信鸽协会提出监管和办赛申请。其余未获批办赛的照样比赛,均未受处罚。米星先生以此来说明:“《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不是一个法规,它没有强制力和执法规定。”
       在此,米星先生混淆了如下几个问题:
    (1)、米星先生不懂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他将《信鸽活动管理办法》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本身就牛头不对马嘴。
   (2)、2010年北京地区,约50家公棚公棚中只有两家向信鸽协会提出监管和办赛申请,不是因执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引起。而是因中鸽协推行《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受阻。对此,有《〈公棚竞赛管理规定〉北京实施遇阻 》报道为证。该文称:“离奇的苛捐杂税逼公棚造反”。(5月14 日《中国鸽网》等信鸽网站还转载过)。
   (3)、不能以北京市50多家公棚只有两家接受监赛,其余未接受审批监赛的公棚未受处罚否定《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自二00一年二月六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颁布执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后,公棚是接受管理、监赛的。公棚并未与鸽会发生对立。而自《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以来至二0一0年《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规定》元月执行前,北京地区公棚也是接受管理、监赛的。
   因此,米星先生将《公棚竞赛管理规定》北京实施遇阻归责于《信鸽活动管理办法》是不实的。米星先生明知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实施遇阻,不是因《公棚竞赛管理规定》所致。却将北京实施遇阻归责于《信鸽活动管理办法》,是有意混淆视听。
        
2、如何看待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实施遇阻?
       原中鸽协秘书长王宝生先生在《关注公棚赛(三十九)》一文中说,“规定” (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对某些条款斟酌不够。(即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在征求意见和公示阶段各方分岐很大,未能获得最大公约数。”他在《难以跨越的横沟?(三十八)》一文中说,“听到的传言,各方的分岐在于:《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三条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公棚赛实行谁主办、谁审批、谁负责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办赛机制;第十一条  公棚应向审批(或监赛)信鸽协会缴纳监赛费,其标准如下:比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缴纳参赛费总额的1.5%;比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缴纳参赛费总额的2%。以上缴纳标准仅限3次比赛的监赛费用,每多增加1次比赛,加收1%的监赛费;第十二条  公棚举办比赛所收取的参赛费,须由审批(或监赛)信鸽协会与公棚共同建立资金账户,共同监管。参赛费主要用于奖金发放,规程中设置固定奖金的,当参赛费不足以发放奖金时,不足部分由公棚向资金账户补足。公棚赛奖金需双方核签后才能发放。”“这三条涉及协会、公棚和参赛者三方责、权、利的平衡。各方都不能只想获得最大利益而又少担风险。” “碰壁难免”。
       王宝生先生分析有理有据。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看 ,第三条谁主办、谁审批、谁负责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办赛机制、第十二条参赛费,须由审批(或监赛)信鸽协会与公棚共同建立资金账户,共同监管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不抵触。即不违法。法无禁止即自由。在这方面,如公棚抵制无法律、法理依据。比如,就参赛费由审批(或监赛)信鸽协会与公棚共同建立资金账户,共同监管。在贵州就是如此执行的。贵州省信鸽协会对五家公棚在公棚所设总奖金的监管也一直是有效的。贵州第一家公棚是2005年举办秋赛的《贵州翠枫园赛鸽中心》。当时的作法是:收鴿时,将公棚奖金存入指定银行、并办理止付业务,决赛次日才可取出。其后发展为省鸽协与公棚共同管理总奖金、或将总奖金存入省鸽协公棚监管委员会指定帐户,公棚不能自行取出总奖金的措施。这可防止那些财力不足而扩大奖金额、自不量力的公棚、信鸽俱乐部的盲目行为。使贵州省信鸽协会对公棚的管理一开始便能有效防止公棚玩"空手道"骗局。使参赛者吃了定心丸。使公棚赛奖金兑现有了切实保障。措施切实可行。有同志就公棚毁约一事,曾指出:“明知自己底气不足仍开出巨额奖金的诱惑,他们为什么敢这样做?是因为监督不力,只要办公棚就可以捞一把”。如在比赛奖金(参赛费)上学习借鉴贵州省信鸽协会之措施。也可避免给国内外参赛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恶劣影响。以净化公棚、信鸽俱乐部的比赛环境,有利于我国的竞翔事业的健康发展。(参见拙作《贵州省管好公棚有绝招!》一文)
        北京地区公棚与北京市信鸽协会发生碰撞、对抗。就网上报道的信息,从法律角度分析,根源在于中鸽协制定的行业规定中有违法规定。主要是中鸽协制定、推行的高额监赛费收费标准。直白的说,中鸽协制定的监赛费收费标准无法律依据。中国信鸽协会设立监赛费、制定收费标准须按规定向国家相关部门报批(参见拙作《规范公棚应科学、合理》刊于2009年《五洲竞翔》第4期;本专栏已上传)但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即公布执行。为此,遭到北京地区公棚普遍抵制。在这个问题上,引发北京地区公棚与鸽会碰撞、对立。中鸽协有责任。
       
  四、因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实施遇阻引发的思考:
       
1,笔者认为,中鸽协应正视目前北京地区发生的公棚与鸽会碰撞,应从规范公棚赛不合法规定中找原因,早应重视予以处理。
        中国信鸽协会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通知执行时,要求“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信鸽协会秘书处。”不知各地如何反馈?又作如何研究?
        王宝生先生在《关注公棚赛》一文中建议:有必要对“管理规定”的第三、十、十一条重新进行研讨。不能再视无序为正常。这显然抓住了要害
        他早就指出,30万会员的事是大事,要切实站在广大会员的利益上。研究出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来。要避免“我就这么定了”。“公权力”也要接受监督,这是大趋势。不然,出了问题还是中国鸽界的,受损的是中国信鸽事业,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笔者认为:第三、十条予法不悖。而第十一条非修改不可。即合理制定监赛费收费标准并依法批准后执行。否则,将永无宁日。
         就收取监赛费一事。笔者以为,贵州省信鸽协会对监赛费收费值得借鉴参考。贵州省信鸽协会对监赛的五家公棚均一律只在对清棚时,按羽数每羽二元收费。以后预、决赛、附加赛比赛不收监赛费。即不论春赛(棚)、秋赛(棚),只在清棚时按清棚羽数计收一次费用(每羽二元)。比赛时,只由公棚负责裁判的劳务费(按人数、天数给付)、承担食宿费、以及差旅费。如比赛押运到外地每人每天支付二百元的劳务费。如以中鸽协《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比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缴纳参赛费总额的1.5%计算,去年贵州林城赛鸽中心总奖金236万要收监赛费15,733.33元。但去年林城清棚数为5034羽,收费是万元多一点。天河去年总奖金210万,按中鸽协《暂行规定》要收14,000元。去年天河赛鸽中心清棚裁判签名认证清棚数为4602羽,收费不到万元。且预、决赛、附加赛不收取监赛费。两相比较,显然,贵州省鸽协作法,公棚乐意接受。愿接受管理。而且,协会与公棚关系一直和谐良好。为提高公棚信誉度,各公棚还欢迎省信鸽协会去公棚视察和检查。公棚赛颁奖时,还主动邀请省鸽协作颁奖嘉宾莅临公棚指导、欢迎参加颁奖典礼。去年天河举办附加赛后,贵州天河赛鸽中心董事长张勇邀请省鸽协负责人到会颁奖(我受委托也亲自联系过)。由于唐文政主席一行省鸽协有关负责人出差在云南、赶不回来,而未参加颁奖典礼。因省鸽协监管得当,颇有程度不同的公信力、声誉良好。其五个公棚间,只是在饲养管理、训放、比赛技巧方面存在差别。贵州五家公棚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方面总体上是不错的。虽还有令鸽友不完全满意的地方,比如,笔者认为在透明度上均有待加强(如训放,不是同步上网。而是定时上传网上)等。
      看来,制定合理监赛费收费标准似乎是根本问题。如不作出合理修改,不可能改变公棚与鸽会的对抗。
       
2、北京市信鸽协会对未接受“监赛”的公棚不处罚,并不能作为公棚自行办赛的理由和根据。
      米星先生说,“北京市的公棚绝大多数与北京信鸽协会在2010年发生监管关系也没有任何可以处罚的,也说明《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不是一个法规,它没有强制力和执法规定。”
   如上所述,北京市公棚不是自己要求自行办赛(他们深知对公棚实行举办信鸽比赛许可证制度)。是“离奇的苛捐杂税逼公棚造反”。不合理、不合法的监赛费收费标准将公棚“逼上梁山”(在《公棚竞赛管理规定》实施前他们申报、接受监赛。)。这二者性质不同。
        
3、长期对峙对双方不利,但最受害的是公棚和鸽友。
    北京市信鸽协会现对公棚管理失控,虽形象有损。但不影响其他竞赛及其他工作的开展。而真受害的却应当是公棚和参赛鸽友。首先,公棚自己办赛不合法。公棚赛无裁判执裁、监赛,名不正、言不顺。而且,公棚违反信鸽比赛许可证制度,且要按规定年检。不年检将成不能比赛的养殖行业、而排除在信鸽行业之外。这和拒绝发放比赛许可证、取消会员资格有何不同?(无异于自动退会)其次,公棚比赛没有监赛鸽会委派的裁判监赛、执裁。不可能防止弄虚作假、作弊。更难于作到公平、公开、公正。因而参赛鸽友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相当一部分鸽友对鸽会强烈不满也与此有关。
      
4、中鸽协确实要在引导和规范公棚赛发展上下功夫。
     王宝生先生对公棚评点很到位。他说: 公棚的出现、生存已十几年,既要看到它对中国信鸽事业的繁荣和促进,也要看到公棚比赛的乱象丛生,赞誉和批评并存。问题在于管理和引导,既要给他生存空间,也要约束他无限膨胀的私欲。找准问题,予以约束。生存空间没有了,何来发展?何来管理?
       让用以下一段文字作为本文的结束语吧:
       公棚赛更多体现为一种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中鸽协主要在引导和规范公棚赛发展上下功夫。在目前赛制的基础上,将来可考虑发展多关赛制;长距离公棚赛;符合一定经纬度和空距的公棚联翔等(中国信鸽协会:《中国信鸽运动2010年-2014年发展规划》)。 就公棚赛,中鸽协确实应主要在引导和规范公棚赛发展上下功夫。而规范公棚的《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存在不合理、存在违法规定。影响和谐稳定。当前,审视、修改《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中不合法、不合理条款,应是当务之急。否则,不可能和谐稳定。  
   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比赛必须由裁判执裁(六待续)     
        作者声明:
  
本文未经作者同意严禁转载。(包括本网不得删改、或将此文从《本专栏》中移走;如上传其他栏目必须与《本专栏》相连接。以保障作者的修改权、作品完整权)
        信鸽刊物未经作者同意严禁刊登(如认为可采用请与作者联系)。以保障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作者发现有的鸽刊未与作者联系即擅自刊登作者专栏之文,甚至不署名;有的网站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甚至不署名转载;署名佚名或来至互联网。这均是侵权行为

  米星曲解法律:将公棚赛审批视为行政许可!-名家专栏-中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