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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1-8-26 08:38 | 作者: 甘忠荣 | 来源: 甘忠荣 | 查看: 98366

 五评北戴河法院驳回起诉裁定

        五评北戴河法院驳回起诉裁定
  “15万指定奖旁落案”后续:本案须将北亚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文另见中国法院网)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裁定书说:原告因指定上述02-080573信鸽应获得相应奖金151400元。但在该赛成绩中,02-080573信鸽的指定人却无故被更改为了“北亚”,被告亦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奖金。
      从裁定书看,本案指定02-080573信鸽有二人:原告Z及“北亚”。究竟谁指定有效?除被告举证外,应有北亚证实。鉴于被告未在网上公示指定鸽赛指定人。违反公开原则、指定鸽赛指定人不透明。系暗箱操作。加之“北亚”是否存在尚不确定。原告Z及“北亚”谁是合法有效指定人?从证据角度看,“北亚” 须到庭作证。由于实体裁决结果关系到“北亚” 能否获得“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奖金151400元。应将“北亚” 追加为第三人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从法律关系看,“北亚”,系“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应通知他参加诉讼。但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没通知“北亚” 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显然是欠考虑。而原告委托两位律师作代理人提起诉讼时,不将“北亚” 追加为第三人,似乎也未见妥当。因本案通知“北亚” 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直接关系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故作为原告,应追加“北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忽略,法院应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受理法院不依法通知“北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明显是不当的。
    作者声明:未经作者同意严禁转载
 
     附:H 男先生所发民 事 裁 定书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北民二初字第12号
      原告 H 男,1957年8月3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自由职业者,现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 X,T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Z 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自由职业者,现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B , H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公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108国道东。组织机构代码:69346938-8.
      法定代表人W 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L, L 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H, Z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H及委托代理人X,T 原告Z及委托代理人B,H 被告委托代理人L,L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H系天津市信鸽协会会员。被告系经营赛鸽饲养、训放、比赛的民营企业。
       2010年5月18日,原告H以“天津笨鸟H”的名义,将四羽信鸽交付被告(足环编号分别为02-080569、02-080570、02-080573、02-080574)并向被告支付了该四羽信鸽的饲养费1200元。2010年12月3日,原告H以原告Z的名义向被告汇款12000元参加了被告举办的“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所指定的两羽信鸽足环编号为02-080573,02-080574。根据被告赛后公布的比赛成绩,原告因指定上述02-080573信鸽应获得相应奖金151400元。但在该赛成绩中,02-080573信鸽的指定人却无故被更改为了“北亚”,被告亦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奖金。2010年12月6日,原告H就上述事宜向河北省信鸽协会提出了异议。同日,该协会函复称:“金岛公棚2010年竞赛规则……不含指定鸽有关事宜,指定鸽有关内容系公棚自主行为……中鸽协《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及《2010年河北省信鸽公棚赛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试行)》内容中,均不含指定鸽内容……,金岛公棚报送的《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竞赛规则》没有指定鸽内容,河北省信鸽协会也从未就该公棚指定鸽有关事宜有过任何批复,指定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由公棚负责”。据此,该协会未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进行任何处理。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向原告支付奖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奖金151400元。
    本院认为,信鸽竞赛系社会体育运动,其竞赛活动应当按照《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等相关规则、办法进行,在竞赛过程中发生的异议、纠纷亦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办法处理。被告经河北省信鸽协会审查批准进行“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信鸽竞赛”,并由河北省信鸽协会、秦皇岛市信鸽协会进行监赛,在竞赛过程中,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对竞赛结果、奖金的分配、发放存有异议,按照《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仲裁委员会条例》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信鸽竞赛的仲裁机构,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因此,原告应当向负责信鸽竞赛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仲裁委员会复审后作出最终裁决。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H,Z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