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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2-6-7 15:52 | 作者: 甘忠荣 | 来源: 甘忠荣 | 查看: 68130

示众之二:魏亮胡说公棚竞赛规程不是合同

            将胡说八道的魏亮拿出来示众之二
              ——魏亮胡说公棚竞赛规程不是合同
   魏亮胡说八道之二:《公棚比赛规程应视为书面形式合同》 驳斥的《公棚竞赛章程不是合同书--兼谈警惕虚假公棚》
  作者按: 争端的由来和发展
  2008年9月9日魏亮《公棚竞赛章程不是合同书--兼谈警惕虚假公棚》在《中鸽网》、《中信网》、《全球赛鸽资讯网》、《中华信鸽网》同时发表。笔者不点名、以《公棚比赛规程应视为书面形式合同》为题从法律角度简要说明了公棚比赛规程是合同。魏亮先生不懂法律、无法律常识、坚持错误,后又先后发表立论錯误的《再谈公棚章程不是合同--兼答质疑者》(发表日期:2008-9-11 )、《三谈公棚竞赛章程不是合同--答甘忠荣先生》(发表日期2008-9-13)。这些均属误导性文章:否定公棚竞赛章程(规程)是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并同样在上述网站同时发表。因魏亮先生是专栏作家、其当时作家简介中又有“访问学者”字眼,并在与中国信鸽协会有“合作伙伴关系”的《中鸽网》发表。具有一定影响力。为对鸽界负责,笔者又先后針对《公棚竞赛规程(章程)不是合同》 的误导文章予以反驳。9月13日又发表《公棚比赛规程(比赛章程)是格式合同》(指出:公棚和参赛者双方是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必要时参赛者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8-9-14发表《奇文共欣赏─评魏亮先生〈三谈〉》。这就是与魏亮争端的由来和发展。
        其后《奇文共欣赏─评魏亮先生〈三谈〉》批评魏连民事诉讼起码常识都不知一再误导读者,魏亮先生理屈词穷、怕丢面子,遂以笔者之文对他“不友好”为由,
要求网站删除与他观点不同全部文章。在我国学术界、还没有因观点不同、有讽刺文字,删除双方多篇文章的先例。鲁迅也曾“羞辱”我国文豪(如郭沫若——称之为流氓加才子;“四条汉子”),能把那些文章删除吗?
       其文是观点之争、是学术争论,删除显然违反百家争鸣方针、缺乏正当性。而上述魏亮引发争议之文至今尚在《中信网》及他自办的《中国鸽报网》。
也就是说:至今还在误导读者。
  《公棚比赛规程应视为书面形式合同》仅因反驳魏亮“公棚章程不是合同”而删除。但当时网站认为“涉及到人身攻击”。反映网站当时不成熟。
     此文涉及人身攻击吗?本文不点名批评也成了人身攻击!看来,反对魏亮观点的均是对魏亮先生人身攻击?!真是横蛮到极点。
     而魏亮先生在《专栏作家与卖身契》中攻击胡长根先生是出买灵魂、卖身的专栏作家。“胡长根是位笑里藏刀,绵里藏针的家伙。”明显侵犯他人人格尊严!这是友好?!(按魏亮逻辑其文该不该删?)魏亮先生有什么特权可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公棚比赛规程应视为书面形式合同 
  
(2008-9-11甘忠荣 同时发表于《中鸽网》、《中信网》、《全球赛鸽资讯网》、《中华信鸽网》、《全球赛鸽资讯网》 、《中华信鸽信息网》等网站;后《中鸽网》、《中华信鸽网》在魏强烈要求下删除
   近来, 有人说什么公棚竞赛规程“不是合同”;“合同要盖章”,不盖章就不是合同······等等,这只能表明:写出这种文字的同志,缺乏法律常识
    现先不引用有关合同的法条。先用通俗易懂的日常之事说明:其实,我们每人每天都在与合同打交道。比如,我们上街买东西:买书、买报刊、买菜、买油、买米、买电视机······等等,我们就产生了买卖合同。去医院挂号看病,就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如医院误诊。医院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如买的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买方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而这些买卖合同、医疗服务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了吗?有书面合同吗?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请问:“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怎么盖章?
因此,所谓“合同要盖章”,不盖章就不是合同······等等,是错误的。
    现在我们用有关法条来说明吧。
    什么叫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也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采用什么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公棚比赛规程》属公棚与参赛者之间的“书面合同”(参赛者“承诺”、“同意”、认同)。《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参赛者交鸽给公棚,就是“承诺”公棚规程,即“合同成立”。 该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该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但我国不少公棚唯利是图、经常出现单方面自行变更规程的不法行为。因而,是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违法行为。因未与参赛者协商变更公棚规程,由公棚单方面去“变更合同”(更改公棚规程),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就过去有的公棚发生的毁约、违反合同的问题,笔者曾撰文抨击过。如对此有兴趣,请见《公棚、信鸽俱乐部毁约合法、有效吗?》、《皓月公棚变更春季比赛规程合法、有效吗?》两文(本网专栏内)。
   
  
魏亮胡说八道之三(待上传)
   魏亮 公棚竞赛章程不是合同书——兼谈警惕虚假公棚
   开春之际,各公棚把今秋的竞赛规程先后发布到网络上。在认真阅读公棚章程时,发现不少的公棚在字里行间表明章程就是会同,并宣布不违约。果真如此吗?
  事实上,章程与合同完全是两码事,不能相提并论。合同是合约双方要签约的,而章程是要遵守的,并按此办理的。公棚的参赛卡,只是一种凭证,并不是合同书。因此,部分公棚视公棚的章程是合同显然有待商讨的
     有的公棚说,只要承认本章程,即可生效。如:“鸽友将幼鸽交入公棚后,本规程即为双方合同生效,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有的公棚在章程里说:集鸽羽数是XXX数,奖金的额度是按此设计的。如果超过或者达不到这一羽,奖金相应上调和下降。如:本次比赛为保证公棚及鸽友的利益,将采取所有参赛费作为奖金的奖励办法,公棚如未达到设定上笼羽数,每少X羽递减一名获奖名额,如超出设定羽数,每超出X羽增加一名获奖名额。本次比赛限收XXX羽参赛鸽,训放前公布存棚羽数。如上所列举的这些规定是合同书吗?
    仔细回读各公棚的章程,很有琢磨味道。有的公棚,说尽好话;有的公棚的章程暗藏些什么;有的公棚,左一个声明,右一个声明。从一般意义来讲,合同是不能随便改动的,如果要改动是要经过双方商谈的。公棚的章程也好,规定也好,合同也好,能随便改动的吗?合同一经双方签约即可生效,不得违约。如有违约,那是要有代价的。而章程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修改,但也不能今天制定 明天就修改,否则就是没有章法。
    鸽友们投资于公棚,视公棚为一个合法的团体。因此都小心翼翼地按章程去做,然后又不怕辛苦、不怕花钱,专程交到公棚。因为认为在公棚消费,值得!但,有的公棚则戏此为儿戏。说改动章程就改动。
   公棚的章程已经明确了责、权、和利的关系,条文里也有了受益关系。如果以鸽友的利益至上,那么章程就是合同显然是无效的合同。公棚与鸽友签订合同,不仅主客体要合法,而且内容、程序也要合法。只有这样,所签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有些公棚的“合同”,只是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随意声明章程的变动如同解除合同通知书。虽然鸽友们多次在网络上呼吁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人理睬。可见维权之路确实艰难。公棚合同书是要盖章的。而章程只是在网络上公布,并没有盖公章,因此,视章程为“合同书”是不能生效的。
    警惕虚假公棚实施诈骗犯罪。鸽友们应冷静观察与思考,以免上当受骗。回顾去年秋赛和今春赛事,就有不法公棚骗取参赛费无序竞争,违规操作。而有些监管部门则确实没有严格把关。
      要减少和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应从以下入手:
     1、健全和完善公棚市场,做到有章可循。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2、公棚要自律。
     3、监管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尽力,加强对公棚市场的指导,依法对公棚的赛事活动实施监督。
     4、审批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严把营业执照审批关,要切实加强对申报公棚经济实力的考察,对不具备能力的公棚不发放许可证。
     5、建立公棚风险预警机制,要有防范意识。对经营不善、管理无方、自身问题严重、潜藏作弊隐患的公棚要及时向鸽友公开,提前预警,避免上当受骗。
     确保鸽民生计是根本。保障公棚利益的同时,又要保障鸽友的利益不得受损。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各地公棚总情况是好的,但存在很大的差异,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不仅存在于某一地,在全国都有。鸽友们要擦亮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