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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5-10-23 17:45 | 作者: 甘忠荣 | 来源: | 查看: 1190

天河上诉案续:在上诉期架设高压电线(塔)

           天河上诉案续:被上诉人公然在上诉期架设高压电线(塔)
                               (本文另见中国法院网)
       天河公棚诉贵阳供电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于 8月25向原告天河公棚宣判。
     该判决称: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份,被告继续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双方再次产生争执,被告遂停止施工。原告认为,被告准备修高压电线塔的行为导致其无法正常举办第十届秋季赛鸽比赛,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
    原判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 , “驳回原告贵州天河赛鸽中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明显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错判。(见上诉状)  
    贵州天河赛鸽中心于9月1日拟好上诉状,依法上诉,将上诉状交一审法院。并按规定交了上诉费叁万零捌佰伍拾元。此案已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应当在此提到的是:被上诉人贵阳供电局至今未提交答辩状。否则,将上传予以评论。这是令人遗憾的。
      应当在此提到的是:被上诉人贵阳供电局至今未提交答辩状。否则,将上传予以评论。这是令人遗憾的。   
    这说明什么?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状(一审也未对诉状提出书面答辩状),实质是理亏、无法律依据反驳、无法律依据抗辩的体现。同时,上诉状揭露了被上诉人的失职,难逃工作失误之责。被上诉人才不敢作出书面答辩。 
   但在上诉期间,被上诉人公然在9月15日开始强行施工修建高压电线塔。并已架线投入使用

   现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贵阳供电局架好的高压电线(塔)照片上传如下

   
       

    上诉后开始施工的照片

      

    

    

   

  

 

   

 

         贵州天河赛鸽中心墙外上空架好的高压电线(塔)

    相关链接:  天河公棚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