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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5-11-18 22:19 | 作者: 甘忠荣 | 来源: | 查看: 1520

关于天河各种正当合法收入的说明

关于天河各种正当合法收入的说明
  
(另见中国法院网)
     关于天河各种正当合法收入的说明
龚国智审判长并合议庭:
     在一审中,天河赛鸽中心向法院提交了《 贵州天河赛鸽中心2015年第十届秋季竞赛规程》及有关赔偿参考佐证(2013年2014年盈利)及今年可得利益的预测数额。11日天河又再次提交了赔偿材料。
     上诉状中,还这样表示过:公棚收入是公开的(在网上可以查到历年收入)。
    1、收参赛费(收鸽总数乘以每羽参赛费);2、拍卖费收入(拍卖获奖鸽总成交价之百分之四十归公棚;其余归获奖鸽鸽主) ;3、预赛打彩收入;决赛打彩收入;附加赛打彩收入。(实际还另有宝马车指定费收入)
     以上为公棚一年总收入(在《中信网》公棚网站可查)。
     总收入减公棚总奖金(公开的),为公棚收入。
     公棚收入再减去公棚各种开支后为盈利。
    现就上述收入的合法性及依据作一说明。
    首先, 原判认为:一审原告“牟利方式不合法” 、“投入和预期利润不是合法的损失”,不能成立。
     在上诉状中,已指出:公棚制定的竞赛规程,是以公棚为一方,不特定的参赛者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其次, 既然 《 贵州天河赛鸽中心2015年第十届秋季竞赛规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合同,那么,《贵州天河赛鸽中心2015年第十届秋季竞赛规程》就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公棚制定的各种收入就是合法的,其盈利(利润)就应依法受法律保护!
      故原判认为:“牟利方式不合法” 、“投入和预期利润不是合法的损失”,不能成立;因而一审原告的民事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在一审中,已交的2015年度是利润3707500元(三百七十万七千五百元)(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 2015年发放足环9000枚,预计存棚7500羽
       所列收支如下: 
         收入:
     1、收参赛费825万元(7500羽×每羽1100元=825万元)
     2 、拍卖收入58万(拍卖款145万×40%=58万
     3、预赛指定费收入12万(指定费120万×10%=12万
     4、 决赛指定费(打彩)收入35万(指定费350万×10%=35万。
     5、附加赛指定费(打彩)收入5万(指定费50万×10%=5万。
     6、宝马车指定费收入18 .75万  (10%用于公棚发展)
           (以上收入为:953.75万)
           支出:
     1、 公棚设的 总奖金        538万
     2、发工资                  20万
     3、其他费用支出            25万
         即支出                 共 583万
         利润                    370.75万
        如果说按7500羽收参赛费可以怀疑,那可将2013年贵州《2013年清棚名单省信鸽协会裁判签字认证》的6717羽计算(见1、《2013年清棚名单省信鸽协会裁判签字认证》)。
    按6717羽收费则为:738.87万元
  收参赛费738.87万元(6717羽×每羽1100元=7388700元)
           收入为:        866.87万元
       按此计算,利润为:     283.87万元  (888.87—263.87=283.87万元)
   仅收参赛费738.87万元减公棚设的总奖金538万为200.87万。这即可反映公棚这两笔收支公棚就进帐200.87万。抛开天河的其他任何一种收入,已体现天河已嬴利200万以上。
      再降一些(少217羽),按6500羽清棚羽数收费。
      6500羽×每羽1100元=715万
             收入: 843万
 上述6种收入相加为:843万 (715万十58万十 12万 十35万十5万 十18 万=843万)
              支出 583万
            按此计算,  利润为:  177万(715一538万=177万)
     以上即使按 6500羽收参赛费,2015年也可盈利177万。加上有据可查的2014年在决赛拍卖获奖鸽中收入58.42万元(见本页倒数第1行)即为235.42万元。(即“可以预见到的可得利益”)
     这可以充分说明:天河公棚11日变更赔偿为“可以预见到的可得利益”160万是降低了赔偿数额的。(还不算已造成的今年损失32万)
     在13日我用邮政特快专递发来的《 关于代理词中赔偿数额应与天河一致的函》中赔偿数额应与天河一致的函》这样说过:“事实上,天河公棚一年嬴利在200万左右也是正常的。否则,一审时不会提出赔偿可以预见到的可得利益300万。”
     仅收参赛费738.87万元(6717羽×每羽1100元=7388700元)减公棚设的总奖金538万为200.87万,即可反映公棚这两笔收支公棚就进帐200.87万。这里,抛开天河的其他任何一种收入,也已体现天河已嬴利200万以上。
    即使按 6500羽收参赛费,2015年也可盈利235.42万元。故天河提出赔偿今年“实际损失”192万是不过份的。
  天河公棚的历年各种收入(上述6方面),在《中国信鸽信息网》上是公开的。无须在这里每届列举(网上可查)。
   因此,这里抛开天河的其他任何一种收入,可就拍卖收入、预赛指定费收入(预赛应收打彩收入)、决赛指定费(打彩)收入、附加赛指定费(打彩)收入、宝马车指定费收入的依据陈述如下:
     1、收拍卖获奖鸽总成交价之百分之四十归公棚的依据。
     《 贵州天河赛鸽中心2015年第十届秋季竞赛规程》第五条第2款规定:拍卖收入(拍卖获奖鸽总成交价之百分之四十归公棚;其余归获奖鸽鸽主)。
  如2014年决赛总成交价格为:1,460,500元。(天河一审才按拍卖款145万计算;见上页2015年度收支中之收入所列)
     天河在决赛拍卖获奖鸽中就收入58.42万元。
   (拍卖款1,460,500元×40%=584200元即58.42万元)。
  (见后所附2:《贵州天河赛鸽中心2014年决赛获奖鸽成交价格》)
   网上公开的;己实际发生、并且拍走获奖鸽的人有名有姓;见天河赛鸽中心 《贵州天河公告》栏 之 《2014年决赛总成交价格公示》。
  《2013年附加赛获奖鸽拍卖成交价格》也可证明。
    而附加赛亦因被上诉人原因未办成,拍卖获奖鸽中收入可用《2013年附加赛获奖鸽拍卖成交价格》作佐证。  (见3、《2013年附加赛获奖鸽拍卖成交价格》)
  2、收宝马汽车打彩费百分之十归公棚的依据。
   《2015年天河宝马汽车大师终极pk赛规程》规定:设两辆宝马汽车,供参赛者参加奖励(见4、《 贵州天河赛鸽中心2015年第十届秋季竞赛规程》中《2015年天河宝马汽车大师终极pk赛规程》)。
   (1)价值52.3万元宝马2013款 xDrive20i 豪华型汽车一辆。每羽参赛费2000元,限308羽,取1名;不足308羽时,90%用于奖金发放,10%用于公棚发展。
  (2)价值25.9万元宝马2013款 sDrive18i汽车一辆。 每羽参赛费1000元,限298羽,取1名;不足298羽时,90%用于奖金发放,10%用于公棚发展。
    3、收预赛指定费、决赛指定费、附加赛指定费(打彩收入)10%归公棚的依据,
      可用《2013年决赛插组、金手指、汽车大奖赛规程》(见5、《2013年决赛插组、金手指、汽车大奖赛规程》)概括证明。
     《2013年决赛插组、金手指、汽车大奖赛规程》第七条规定:
    本次决赛附设插组赛,分为:100元、200元、300元、600元、1100元共五组。
   1、100元组取6名,第一名奖30%,第二名奖15%,3-6名各奖10%
   2、200元组取6名,第一名奖30%,第二名奖15%,3-6名各奖10%
   3、300元组取6名,第一名奖30%,第二名奖15%,3-6名各奖10%
   4、600元组取3名,第一名奖40%,第二名奖25%,第三名奖20%
   5、1100元组取1名奖85%
   6、每组第一名发奖杯一樽。
   第八条规定:本次决赛附设金手指指定赛,分为500、1000、2000、3000、5000、10000、20000元七组。
   1、500元组(23取1)每名奖1万元,最后一名获奖鸽不足23羽,则按90%
    2、1000元组(23取1)每名奖2万元,最后一名获奖鸽不足23羽,则按90%
   3、2000元组(56取1)每名奖10万元,最后一名获奖鸽不足56羽,则按90%
   4、3000元组(55取1)每名奖15万元,最后一名获奖鸽不足55羽,则按90%
   5、5000元组(33取1)每名奖15万元,最后一名获奖鸽不足33羽,则按90%
   6、10000元组(22取1)每名奖20万元,最后一羽获奖鸽不足22羽,则按90%
   7、20000元组(55取1)每名奖100万元,最后一名获奖鸽不足55羽,则按90%
     这余下指定费10%,属公棚组织其比赛的合法收入(且历届如此)。
     还可用《 2013年插组赛获奖名单》来证明,系已实际发生。且获奖鸽主还可供被上诉人及二审法院查证(见 6、《2013年预赛插组赛获奖名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即是说上述六种收入完全属于有证明力的客观证据,可以采信。
       专此说明。
                 贵州天河赛鸽中心委托代理人甘忠荣
                              2015年11月17 日
        附相关“已知事实”的证据,六份如下:
 1、《2013年清棚名单省信鸽协会裁判签字认证》
    (  网上公示;至今尚在《中国信鸽信息网》)
  2、《贵州天河赛鸽中心2014年决赛获奖鸽成交价格》
  (  网上公示;至今尚在《中国信鸽信息网》)
  3、《2013年附加赛获奖鸽拍卖成交价格》
  (  网上公示;至今尚在《中国信鸽信息网》)
      4、《 贵州天河赛鸽中心2015年第十届秋季竞赛规程》
     (网上公示;至今尚在《中国信鸽信息网》)
     5、《2013年决赛插组、金手指、汽车大奖赛规程》
      (网上公示;至今尚在《中国信鸽信息网》)
      6、《 2013年预赛插组赛获奖名单 》
      (网上公示;至今尚在《中国信鸽信息网》)
     此件已于11月18日11 时25分妥投。单位收发章签收。【中国邮政】客服电话11185 

 

相关链接: 

  •   天河公棚民事上诉状 - 法律博客(点击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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